【用戶】p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A)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本罪的行為樣態和刑法第一般受賄罪(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相反,一般的受賄罪是行為人已有公務員的身分,再來才有接受賄賂的行為,但本罪是行為人先收受賄賂,之後才取得公務員的身分。相同的是,收受賄賂和職務行為間要有對價關係,才會構成犯罪。2. 「行為人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此要素究竟為構成要件要素還是客觀處罰條件,學說上有爭論:(1) 此要素為構成要件要素:因本罪重在行為人在成為公務員之後,(C)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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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A)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本罪的行為樣態和刑法第一般受賄罪(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相反,一般的受賄罪是行為人已有公務員的身分,再來才有接受賄賂的行為,但本罪是行為人先收受賄賂,之後才取得公務員的身分。相同的是,收受賄賂和職務行為間要有對價關係,才會構成犯罪。2. 「行為人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此要素究竟為構成要件要素還是客觀處罰條件,學說上有爭論:(1) 此要素為構成要件要素:因本罪重在行為人在成為公務員之後,(C)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