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於行為時尚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B)本罪包含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之情形
(C)須於任職後履行職務上的承諾
(D)本罪之處罰,得依所準用之受賄罪減輕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5361
統計:A(96),B(70),C(69),D(229),E(0)

用户評論

【用戶】p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A)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本罪的行為樣態和刑法第一般受賄罪(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相反,一般的受賄罪是行為人已有公務員的身分,再來才有接受賄賂的行為,但本罪是行為人先收受賄賂,之後才取得公務員的身分。相同的是,收受賄賂和職務行為間要有對價關係,才會構成犯罪。2. 「行為人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此要素究竟為構成要件要素還是客觀處罰條件,學說上有爭論:(1) 此要素為構成要件要素:因本罪重在行為人在成為公務員之後,(C)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如果...

【用戶】pi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A)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本罪的行為樣態和刑法第一般受賄罪(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相反,一般的受賄罪是行為人已有公務員的身分,再來才有接受賄賂的行為,但本罪是行為人先收受賄賂,之後才取得公務員的身分。相同的是,收受賄賂和職務行為間要有對價關係,才會構成犯罪。2. 「行為人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此要素究竟為構成要件要素還是客觀處罰條件,學說上有爭論:(1) 此要素為構成要件要素:因本罪重在行為人在成為公務員之後,(C)履行其職務上之行為,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