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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25條1.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2.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人民團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