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評論
第 75 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堅持到底,成功相隨】評論
為什麼當選立法委員他還能僑居國外呢這樣我們選他不就沒有意義,他人住在國外怎麼替人民服務?
【raywen16】評論
依75條僅能證實,不分區立委的權力基礎來自政黨民意而非選舉區民意。而政黨政治的遊戲規則需要由政黨法來規範,但在熱衷政黨惡鬥、贏者全拿的台灣,誰都不想被政黨法約束(手牽手讓它躺在立法院停屍間)。此時此刻,或許要等大法官針對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案作出釋憲,才能較清晰的呈現此題的答案。
【toshi】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罷免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應由僑務委員會選出之代表罷免之 (B) 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選民不得罷免 (C) 區域選出之立法委 員,其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不及於政治責任,選民仍得罷免之 (D) 區域選出之立法委員,應由原選舉區選民罷免之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9 高普考 線上模擬考測驗#3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