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某賓館,甲婦正與乙男行姦之際被其夫丙撞見,丙於氣憤之餘追殺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丙從中山北路一段2號一路追殺至中山北路一段50號,則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B)若丙一路追殺至天涯海角(例如高雄市),則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C)若丙一路追殺至中山北路二段,中間因體力不繼,休息三次,每次各五分鐘,則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D)若丙於該賓館內休息至次日,始追殺乙,則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E)若行姦行為並不能引起一般人之公憤,僅丙個人無法接受此一你情我願之事實,則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

參考答案

答案:B,C,D,E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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