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甲開車載其正讀台北市某國小之子乙前往學校,途中車未熄火臨時停於超商前,甲下來買麵包以做為乙之早餐,此際丙正巧經過,趁甲正於超商內時,臨時起意開甲車逃走,並同時帶走正處熟睡當中之乙至高雄市,並將甲車賣於住於高雄市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乙留在車上,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B)丙將甲車開走,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C)丙將乙帶走,因為乙處於熟睡之中,故不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D)丙將乙帶走,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普通略誘未成年人罪
(E)丙將甲車賣給丁,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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