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oung】評論
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開車會撞人,行為人並非預見)第14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知識通】評論
判斷故意與過失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有沒有想要發生這件事情.明知並有意=直接故意. 發不發生都無所謂=間接故意應注意而未注意=無認識過失. 知道可能會發生但不想他發生=有認識過失
【繆珺贑】評論
所以此題是屬於??1.無認識過失
【戰國(剛錄取法警,休息會~】評論
應該是有認識過失,他覺得頭暈可能會發生意外,可是又確信自己能控制,就上路了,再來就送人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