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原處分機關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聲請
(B)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C)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聲明異議救濟
(D)懷胎 5 個月以上,不得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8235
統計:A(217),B(55),C(239),D(730),E(0)

用户評論

【用戶】anita13246579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由行政執行處原處分機關向法院(地方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提出聲請 (B)由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C)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聲明抗告異議救濟 (D)懷胎 5 個月以上,不得管收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

【用戶】a1225o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不是應該行政執行處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