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原告甲(中華民國籍之法人)於 2017 年之年底,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日本國之法人)與訴外人丙(日本國之法人)之間訂有電腦訂單,準據法約定為日本國法,乙因違約應賠償丙美金 60 萬元。丙將上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甲,甲請求乙給付上開金額。我國法院就甲、乙間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
(A)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B)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C)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D)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2),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金星逆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準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