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t Yang】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54條(A)雇主有權保管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 就業服務法第61條(B)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通知該外國人親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就業服務法第56條(C)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業服務法第43條(D)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停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ひひひ】評論
B 雇主直接代處理即可D 停留許可改成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