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ott Y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6 下列涉及戶籍登記事件,何者應當在戶政機關催告後而仍未辦理,方得由戶政機關逕行登記?(A)許龍,因車禍死亡,三個月後尚未辦理死亡登記(B)楊慧及陸豐,兩人公證結婚已逾三年,迄未辦理結婚登記(C)李

【評論內容】

依戶籍法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依戶籍法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評論主題】47 下列涉及戶籍登記事件,何者得由戶政機關免經催告程序,逕行為之?(A)甲因遭遇特別災難,經法院為死亡宣告(B)乙因離去其戶籍地行蹤不明,時間達三年,未辦理遷出登記(C)丙因父母親未婚生子,已滿三歲

【評論內容】

依戶籍法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評論主題】19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立法委員等公職,然此等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幾年後解除之?(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

【評論主題】18 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下列何者並非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A)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B)現役軍人(C)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D)為偵查或審判中之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國籍法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評論主題】47 下列臺灣地區人員赴大陸地區,何者無須申請?(A)已卸任一年之臺北市市長 (B)已退伍五年之國防部上校(C)國立大學校長 (D)中央研究院研究員

【評論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選項C)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選項A...

【評論主題】46 請問大陸新住民自結婚來臺居住至取得戶籍之流程,下列何者正確?(A)團聚-結婚登記-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歸化 (B)團聚-結婚登記-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C)依親簽證-結婚登記-長期居留-定居

【評論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

【評論主題】36 有關外交簽證適用之人士,下列何者錯誤?(A)外國外交部長(B)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C)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D)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因公來我國者

【評論內容】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8 條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選項A)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選項B)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選項D)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第 9 條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

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選項C)

(下略)

【評論主題】43 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應優先適用何項法律予以安置保護?(A)社會秩序維護法 (B)性侵害犯罪防治法(C)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D)兒童及少年

【評論內容】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0 條

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予以安置保護;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

二、有前款所定情形,經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審理認有從事性交易。

【評論主題】34 下列有關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A)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B)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C)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

【評論內容】

依民法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選項A)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選項B)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選項D)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C)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下略)

【評論主題】29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前述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評論內容】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下略)

【評論主題】33 下列有關婚約之敘述,何者錯誤?(A)婚約之一方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他方得解除婚約(B)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C)賠償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內容】

依民法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選項A)

(下略)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選項B)

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選項D)

第 979-2 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選項C)

【評論主題】30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以下列何種處罰?(A)警告 (B)申誡 (C)罰鍰 (D)拘留

【評論內容】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4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28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幾年以上,始予清理?(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評論內容】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5條

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評論主題】15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以下列何種罰則?(A)行政罰 (B)行政刑罰 (C)執行罰 (D)懲戒罰

【評論內容】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補充:

行政刑罰,就是這個罰則並沒有規範在刑法的法典中,卻是規定在行政法典 中的刑事處罰,屬於實質刑法。 刑法分為形式刑法及實質刑法,而形式刑法就是一定要有看到「刑法」的, 就是形式刑法。 實質刑法就是雖然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有處刑罰的態樣,但裡面卻有科處刑罰 的法條。行政刑罰就是屬於這樣的。 

【評論主題】14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A)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B)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C)外國人經雇主許可即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D

【評論內容】

依就業服務法:

第 4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D)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C)

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A)

第 45 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B)

【評論主題】24 下列大陸配偶申請來臺之規定,何者正確?(A)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且生育子女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B)經在臺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

【評論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A)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且生育子女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B)經在臺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C)在臺合法長期居留至少連續 4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且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 原籍證明並符合國家利益,得申請在臺定居 

(D)行政院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總統核定後公告之 

【評論主題】19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規定,何者正確?(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C)

【評論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C)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評論主題】20 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B)經鑑別為人口

【評論內容】

(A)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條

(B)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一年以下 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6條

(C)人口販運被害人,經安置保護並核發臨時停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情事,經相 關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臨時停留許可,毋須經司法機關同意得逕予 收容或遣送出境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9條

(D)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 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

【評論主題】18 下列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有外交簽證、商務簽證、停留簽證、居留簽證(B)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C)所有簽證均應

【評論內容】

(A)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有外交簽證、商務簽證、停留簽證、居留簽證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7條

(B)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3條

(C)所有簽證均應徵收規費。其收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4條

(D)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 定准駁;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拒發簽證應附理由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

【評論主題】17 下列有關國籍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B)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無國籍(C)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

【評論內容】

(A)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依國籍法第2條

(B)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無國籍 

依國籍法第2條

(C)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非經歸化日起 5 年以上,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

依國籍法第10條

 (D)歸化人之所有親生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依國籍法第7條

【評論主題】16 下列有關國籍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 5 年內,不得任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B)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應向縣市政府為之,並自許可之日

【評論內容】

(A)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 5 年內,不得任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國籍法第18條

(B)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應向縣市政府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8條

(C)現役軍人申請喪失國籍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國籍法第12條

(D)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歸化之許可,應經總統核准 國籍法第6條

【評論主題】13 下列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應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B)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A)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應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50條(B)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就業服務法第49條(C)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 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52條(D)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 長為 5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評論主題】12 下列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雇主有權保管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B)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通知該外國人親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C)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54條(A)雇主有權保管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 

就業服務法第61條(B)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通知該外國人親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就業服務法第56條(C)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就業服務法第43條(D)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停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評論主題】7 甲之兒子為 A,乙之女兒為 B,A 男與 B 女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A)旁系一等血親 (B)旁系一等姻親(C)直系一等姻親 (D)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

【評論內容】

依民法

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A為甲之兒子=甲之血親

故B為甲之血親之配偶

B為乙之女兒=乙之血親

故A為乙之血親之配偶

則甲、乙互為雙方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則依民法係屬無任何親屬關係。

【評論主題】5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不溯及於出生時(B)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C)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

【評論內容】

依民法

第 1059 條

(前略)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後略)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B)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選項(D)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

【評論主題】6 有下列何種情形,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從解除婚約之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A)他方於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B)他方於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C)他方故違結婚期約者

【評論內容】

依民法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選項B)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選項C)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選項D)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選項A)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因 A B C 當事人尚能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僅有D為"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故僅能選D。

【評論主題】18 小端年滿 12 歲,隨同父母返國並申請回復國籍,下列何者非其應備文件?(A)申請書 (B)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C)原屬國之警察紀錄證明 (D)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或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評論主題】16 小明一出生即與爺爺奶奶同住未曾出境,今年剛滿 14 歲,欲申辦國民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卻查無其資料,請問他應做何種登記?(A)出生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遷入戶籍登記 (D)監護登記

【評論內容】

依戶籍法

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47 下列涉及戶籍登記事件,何者得由戶政機關免經催告程序,逕行為之?(A)甲因遭遇特別災難,經法院為死亡宣告(B)乙因離去其戶籍地行蹤不明,時間達三年,未辦理遷出登記(C)丙因父母親未婚生子,已滿三歲

【評論內容】

依戶籍法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評論主題】46 下列涉及戶籍登記事件,何者應當在戶政機關催告後而仍未辦理,方得由戶政機關逕行登記?(A)許龍,因車禍死亡,三個月後尚未辦理死亡登記(B)楊慧及陸豐,兩人公證結婚已逾三年,迄未辦理結婚登記(C)李

【評論內容】

依戶籍法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依戶籍法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評論主題】18 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下列何者並非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A)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B)現役軍人(C)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D)為偵查或審判中之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國籍法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評論主題】19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立法委員等公職,然此等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幾年後解除之?(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

【評論主題】3 下列戶籍登記,何者並非由戶政事務所免經催告程序而逕行為之?(A)死亡宣告登記 (B)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C)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D)監護登記

【評論內容】

依戶籍法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依戶籍法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二、監護登記。

【評論主題】44 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負責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持觀光簽證入臺之被害人應由各縣市政府安置 (B)持工作簽證入臺之被害人應由勞動部安置(C)我國有戶籍兒童被害人應由各縣市政府安置 (

【評論內容】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人口販運防制事項之協調及督導。

三、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護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四、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安置保護、資源整合與轉介、推動、督導及........(後略)

(選項A)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

【評論主題】46 請問大陸新住民自結婚來臺居住至取得戶籍之流程,下列何者正確?(A)團聚-結婚登記-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歸化 (B)團聚-結婚登記-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C)依親簽證-結婚登記-長期居留-定居

【評論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

【評論主題】42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居留多久後,得申請永久居留?(A)連續居留 3 年,每年居住

【評論內容】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

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

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

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

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下略)

【評論主題】34 下列有關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A)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B)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C)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

【評論內容】

依民法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選項A)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選項B)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選項D)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C)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下略)

【評論主題】14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A)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B)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C)外國人經雇主許可即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D

【評論內容】

依就業服務法:

第 42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D)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C)

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A)

第 45 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B)

【評論主題】6 有關得以免簽證待遇入境我國之特定國家國民所應符合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A)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美國護照及日本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B)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

【評論內容】免簽證發布日期:107-11-30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3035簽證種類免簽證適用對象*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薩爾瓦多(El Salvador)、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

【評論主題】25 下列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且應於暫予收容

【評論內容】

(A)執行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分有法定情形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時,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 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 意見機會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

(B)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 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 30 日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1條

(C)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法定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 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 不得逾 45 日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

【評論主題】19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規定,何者正確?(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C)

【評論內容】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C)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評論主題】13 下列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應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B)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48條   

(A)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應由雇主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50條(B)雇主聘僱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或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 

就業服務法第49條(C)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勞動部申請 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52條(D)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 長為 5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評論主題】44 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負責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持觀光簽證入臺之被害人應由各縣市政府安置 (B)持工作簽證入臺之被害人應由勞動部安置(C)我國有戶籍兒童被害人應由各縣市政府安置 (

【評論內容】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人口販運防制事項之協調及督導。

三、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之保護等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四、非持有事由為來臺工作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以下簡稱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安置保護、資源整合與轉介、推動、督導及........(後略)

(選項A)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

【評論主題】6 有關得以免簽證待遇入境我國之特定國家國民所應符合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A)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美國護照及日本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B)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

【評論內容】免簽證發布日期:107-11-30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3035簽證種類免簽證適用對象*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薩爾瓦多(El Salvador)、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

【評論主題】18 小端年滿 12 歲,隨同父母返國並申請回復國籍,下列何者非其應備文件?(A)申請書 (B)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C)原屬國之警察紀錄證明 (D)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證明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十四歲、年滿十四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或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四、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五、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評論主題】16 小明一出生即與爺爺奶奶同住未曾出境,今年剛滿 14 歲,欲申辦國民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卻查無其資料,請問他應做何種登記?(A)出生登記 (B)初設戶籍登記 (C)遷入戶籍登記 (D)監護登記

【評論內容】

依戶籍法

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屬於戶籍登記之身分登記?(A)出生地登記 (B)監護登記 (C)遷徙登記 (D)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內容】

依戶籍法

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