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以下列何種罰則?
(A)行政罰
(B)行政刑罰
(C)執行罰
(D)懲戒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2),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Scott Yang

【年級】

【評論內容】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補充:行政刑罰,就是這個罰則並沒有規範在刑法的法典中,卻是規定在行政法典 中的刑事處罰,屬於實質刑法。 刑法分為形式刑法及實質刑法,而形式刑法就是一定要有看到「刑法」的, 就是形式刑法。 實質刑法就是雖然從外觀上看不出來有處刑罰的態樣,但裡面卻有科處刑罰 的法條。行政刑罰就是屬於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