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路人甲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A)憲法之適用,以憲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錯誤很像罪刑法定XDD,但憲法沒有規定。(B)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由爭議機關會商解決之 →錯誤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應由大法官解釋憲法,並非爭議機關會商解決之。(C)修憲者不受憲法之拘束,非憲法規範之對象→錯誤 如下所述。(D)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義務→正確釋字第721號解釋文理由書第一段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