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ott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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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民法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選項A)(下略)第 977 條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選項B)第 979-1 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選項D)第 979-2 條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