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yo4497】評論
(A)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備查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核可(立法院職權使法32條)(B)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應由立法院邀 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得(立法院職權使法33條)(D)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0 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開議 30 日內處理之 →7日內舉行臨時會,15日內處理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5條)
【levise0421】評論
(A)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2 條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B)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3 條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C)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4 條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 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 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 (D)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5 條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七日內舉行臨時會,並於 開議十五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