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B)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特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直接拒絕適用,毋庸聲請司法院解釋
(C)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提出客觀確信違憲之理由,聲請釋憲
(D)基於審級制度,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得聲請釋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8235
統計:A(0),B(7),C(0),D(10),E(0)

用户評論

god weiqiqi需要】評論

(D)各級法院之法官皆可聲請釋憲

weiqiqi ΩДΩ】評論

(D)各級法院之法官皆可聲請釋憲

Ying Jhen Wan】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371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4年1月20日解釋爭點: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Jennifer Chen】評論

From 95年行政法概要之最佳解50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Liyen Young 法官只受「法律」拘束,必須「依法審判」;但是遇到命令,則不受拘束,可以直接拒絕適用,而毋須「依令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