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一章 總 則第 3 條六、 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七、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八、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九、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十、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第 25 條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
【用戶】Scott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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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臨時停(居)留許可。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