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B)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C)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D)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8),C(5),D(2),E(0)

用户評論

路人甲】評論

中止未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其結果發生言。(積極要件)白話解釋 已經做了,我不想要讓結果發生。準中止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白話解釋 沒有犯罪結果發生(結果發生前),不是防止行為(事實上有其他原因),而是行為人盡力的防止結果發生。中止犯之前提是已經著手犯罪行為。中止未遂與準中止犯都是須出自於自願不讓結果發生(即所謂的真摯性)。中止未遂之法律效果為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參照刑法第27條(A)、(C)、(D)正確(B)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錯誤

阿答力】評論

白話講  就是中止未遂包括中止犯及準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