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B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訴訟C 社維法55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不須訴願D 行政訴訟法237條之3:交通裁決事件,免除訴願程序
【andrew18011】評論
補充:(A)選項 來自訴願法第1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B)選項-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行聽證後,裁處罰鍰<其救濟程序免除訴願>法條依據如下:行程法第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 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