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安】評論
民法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路人甲】評論
(A)委任關係原則上不因當事人任何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錯誤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書規定契約另有訂定外,或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不在此限。原則上當事人任何一方死亡、法人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委任事務不能消滅為例外。(B)委任契約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終止契約→正確參照民法第549條(C)無償委任之委任人亦負有償還費用之義務 →正確委任屬於有償、無償,若是有償委任,可依民法547條得請求報酬。(D)如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縱未約定報酬,受任人仍得請求報酬 →正確參照民法第5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