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評論
整理樓上(C)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釋字第n509 號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D)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無不為表述之自由 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
【Andrea Chen】評論
對言論自由之限制:釋字414 藥品標示。(事前審查)釋字744 化妝品。 (事前審查非必要)
【│Ann 找回初心│】評論
釋字第 414 號藥事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尚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