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有關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
(A)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B)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C)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可選擇從父或母姓
(D)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所提認領之訴得否認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用戶】Scott Yang

【年級】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選項A)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選項B)第 1066 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選項D)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C)(第 1059 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下略)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婚生子女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

【用戶】9C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D)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所提認領之訴得否認之孩子一定是從生母肚子出來的,所以不可能對生母提否認之訴

【用戶】Scott Yang

【年級】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選項A)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選項B)第 1066 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選項D)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C)(第 1059 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下略)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民法-婚生子女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

【用戶】9C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D)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所提認領之訴得否認之孩子一定是從生母肚子出來的,所以不可能對生母提否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