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ott Yang
【年級】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選項A)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選項B)第 1066 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選項D)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C)(第 1059 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下略)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婚生子女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
【用戶】Scott Yang
【年級】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選項A)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選項B)第 1066 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選項D)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C)(第 1059 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下略)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民法-婚生子女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