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基於下列何種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A)比例原則
(B)互惠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3),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五條(主管機關)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二十九條之一(互惠原則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用戶】はれ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1條第1項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