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はれ】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9 衛生福利部公告某食品公司之某項食品含有疑似致癌物質,該食品公司主張其權益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B)該公司得請求撤銷侵益處分(C)該公司得請求撤銷裁罰處分(D)該公

【評論內容】

回樓上

可能是用保護規範理論就個案具體判斷可否國賠

1.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

2.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

3.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

【評論主題】35 有關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前,應參加聘前講習(B)雇主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C)其看護工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

(A)第48-1條第1項

(B)第47條第1項

(C)第52條第6項: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D)第61條

【評論主題】8 臺灣與香港或澳門地區之海運或空運事業在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應報請下列何機關核定之?(A)行政院 (B)財政部 (C)經濟部 (D)交通部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9-1條第2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評論主題】3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之大陸地區人民,至少年滿幾歲以上在學學生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A)十四歲 (B)十八歲 (C)二十歲 (D)二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1條(個人旅遊條件)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評論主題】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係由下列何機關所訂定?(A)內政部 (B)法務部 (C)經濟部 (D)勞動部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2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評論主題】40 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許可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停留許可(B)其停留許可經廢止者,主管機關應限令其出國(C)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3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A)答案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4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B)答案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C)答案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D)答案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D)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定居)許可被廢止,主管機關為該限令出國處分前,應(得)召開審查會,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37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所當為之移民輔導?(A)政府對於移民應予協助 (B)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瘟疫地區者,應禁止之(C)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 (D)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協助設立僑民學校

【評論內容】移民法

(A)第51條

(B)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瘟疫地區者,應禁止之(得勸阻之)  第52條

(C)第53條

(D)第54條

【評論主題】32 關於外國人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合法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僑居留證(B)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C)外

【評論內容】移民法

(A)第2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B)第25條第3項第1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C)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亦得(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第25條第5項:「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D)第24條第1項第4款:「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四、曾非法入國。」

【評論主題】30 關於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滿 12 歲之兒童,主管機關得不暫予收容(B)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C)主管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自受理異

【評論內容】移民法

(A)第38-1條第1項第3款

(B)第38-2條第1項

(C)第38-2條第2項

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

(D)第38條第1項

【評論主題】29 關於護照之扣留、撤銷及廢止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持照人向主管機關出示護照,如查覺該護照係變造者,主管機關應扣留其護照(B)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 個月未經領取者,主管機關應註銷該護照(C)持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24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A)答案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護照條例第25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

【評論主題】27 下列關於護照之敘述,何者錯誤?(A)駐外館處得核發普通護照 (B)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人得適用外交護照(C)未滿 14 歲之人的普通護照,其有效期限為 10 年 (D)護照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

(A)第8條

(B)第9條第5款

(C)未滿 14 歲之人的普通護照,其有效期限為 10 年(5年)

第11條第1項但書:「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D)第15條第1項

【評論主題】17 就我國駐外館處簽發居留簽證之情況及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為多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B)得為多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1 年(C)僅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後段: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評論主題】35 有關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前,應參加聘前講習(B)雇主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C)其看護工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

(A)第48-1條第1項

(B)第47條第1項

(C)第52條第6項: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D)第61條

【評論主題】3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之大陸地區人民,至少年滿幾歲以上在學學生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A)十四歲 (B)十八歲 (C)二十歲 (D)二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1條(個人旅遊條件)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評論主題】9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基於下列何種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9-1條第1項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B)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C)駐外館處受理居留簽證之申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核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A)第5條第1項

(B)第5條第2項前段

(C)第5條第2項但書

(D)第14條

外交簽證及禮遇簽證,免收費用。其他簽證,除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依互惠原則或因公務需要經外交部核准減免者外,均應徵收費用;其收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

【評論主題】8 臺灣與香港或澳門地區之海運或空運事業在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應報請下列何機關核定之?(A)行政院 (B)財政部 (C)經濟部 (D)交通部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9-1條第2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評論主題】2 依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之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至多幾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2項: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評論主題】22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留學相識,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同居期間乙為甲生下一子丙,後甲與乙結婚。甲、乙婚後丙是否從甲之姓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國法律?(A) A 國法 (B

【評論內容】

涉民法第52條

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依涉民法第47條,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甲乙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因此依中華民國法律。

【評論主題】40 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許可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如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停留許可(B)其停留許可經廢止者,主管機關應限令其出國(C)臺灣地區無戶籍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3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A)答案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4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B)答案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C)答案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D)答案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D)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定居)許可被廢止,主管機關為該限令出國處分前,應(得)召開審查會,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32 關於外國人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合法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僑居留證(B)外國人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C)外

【評論內容】移民法

(A)第2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B)第25條第3項第1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C)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亦得(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第25條第5項:「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D)第24條第1項第4款:「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四、曾非法入國。」

【評論主題】27 下列關於護照之敘述,何者錯誤?(A)駐外館處得核發普通護照 (B)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人得適用外交護照(C)未滿 14 歲之人的普通護照,其有效期限為 10 年 (D)護照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

(A)第8條

(B)第9條第5款

(C)未滿 14 歲之人的普通護照,其有效期限為 10 年(5年)

第11條第1項但書:「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D)第15條第1項

【評論主題】29 關於護照之扣留、撤銷及廢止等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持照人向主管機關出示護照,如查覺該護照係變造者,主管機關應扣留其護照(B)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 個月未經領取者,主管機關應註銷該護照(C)持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24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A)答案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護照條例第25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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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7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所當為之移民輔導?(A)政府對於移民應予協助 (B)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瘟疫地區者,應禁止之(C)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 (D)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協助設立僑民學校

【評論內容】移民法

(A)第51條

(B)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瘟疫地區者,應禁止之(得勸阻之)  第52條

(C)第53條

(D)第54條

【評論主題】17 就我國駐外館處簽發居留簽證之情況及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為多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B)得為多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1 年(C)僅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後段:

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

【評論主題】30 關於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滿 12 歲之兒童,主管機關得不暫予收容(B)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C)主管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自受理異

【評論內容】移民法

(A)第38-1條第1項第3款

(B)第38-2條第1項

(C)第38-2條第2項

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

(D)第38條第1項

【評論主題】12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單次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其有效期間,係自核發之翌日起:(A) 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0條第1項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

【評論主題】15 主管機關對於持外國護照之簽證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得核發居留簽證(B)對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得核發禮遇簽證(C)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得拒發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A)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長期居留是指超過6個月以上之居留,未超過6個月發停留簽證)

(B)第9條第2款:「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重點為派遣執行公務,若是派遣執行短期外交任務則為外交簽證)

(C)第12條第1項第6款:「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D)拒絕核發簽證應說明理由(得不附理由)第1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評論主題】28 關於香港或澳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港澳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B)我國每年對港澳地區核准居留或定居的人數,必要時可以酌定配額(C)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A)港澳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B)我國每年對港澳地區核准居留或定居的人數,必要時可以酌定配額 (O)

第12條第2項:「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

(C)港澳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工作,適用與臺灣地區人民相同之規定 (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13條第1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D)港澳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的居留或定居,細部辦法由大陸委員會訂定 (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12條第1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評論主題】15 主管機關對於持外國護照之簽證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得核發居留簽證(B)對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得核發禮遇簽證(C)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者,得拒發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A)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長期居留是指超過6個月以上之居留,未超過6個月發停留簽證)

(B)第9條第2款:「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重點為派遣執行公務,若是派遣執行短期外交任務則為外交簽證)

(C)第12條第1項第6款:「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D)拒絕核發簽證應說明理由(得不附理由)第1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評論主題】12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單次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其有效期間,係自核發之翌日起:(A) 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0條第1項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者,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