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留學相識,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同居期間乙為甲生下一子丙,後甲與乙結婚。甲、乙婚後丙是否從甲之姓氏,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國法律?
(A) A 國法
(B) B 國法
(C)中華民國法
(D)併行適用 A 國法與 B 國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Hong Huang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2 條

【用戶】はれ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52條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依涉民法第47條,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甲乙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因此依中華民國法律。

【用戶】Hong Huang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