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Huang】評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2 條
【はれ】評論
涉民法第52條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依涉民法第47條,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甲乙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因此依中華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