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1 條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一)僱用第18條第3項第1款至第3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3,000千元。(二)僱用第18條第3項第4款至第10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1,000元。(三)僱用第18條第1項第2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9,000元。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4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一、失業期間連續達3...
【toxic Lin】評論
,雇主以月薪給付勞工薪資時,若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45歲至65歲、身心障礙及長期失業的勞工,每月發給僱用奬助1萬3千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及二度就業婦女等7類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奬助1萬1千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奬助9千元。如果雇主以非月薪方式給付薪資時,則依前面3類受僱勞工身分別,每人每小時發給僱用獎助50、60及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