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A 國甲男與 B 國乙女二人為夫妻,在我國及日本均有共同住所,惟二人較常居住在我國。今二人離婚,關於甲與乙間是否仍互負扶養義務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 A 國法
(B) B 國法
(C)中華民國法
(D)日本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用戶】Sylvie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協議時或起訴時的夫妻共同本國法(但一個A國一個B國,沒有共同本國)--- 共同住所地法(但日本台灣都有共同住所地)--- 依題示, 較常住在台灣(最切!)用中華民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