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交往,二人未有婚姻,3 年後乙女在臺北產下一子丙,甲男擬認領丙,惟乙女否認甲男之認領,我國法院就甲男認領是否成立,應如何適用法律?
(A)甲男應適用 A 國法,丙男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再合併判斷認領之效力
(B)適用 A 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 A 國法或中華民國法,認領合乎其中一國法律之規定,認領即為成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