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關於對外國人「暫予收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滿 12 歲之兒童,主管機關得不暫予收容
(B)受收容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C)主管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自受理異議時起 48 小時內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
(D)暫予收容之期間最長不得逾 15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4211
統計:A(4),B(1),C(13),D(1),E(0)

用户評論

はれ】評論

移民法(A)第38-1條第1項第3款(B)第38-2條第1項(C)第38-2條第2項移民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D)第38條第1項

上啊!!!!】評論

第 38-1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第 38-2 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1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第 38-2 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

Gogo fighting】評論

第 38-1 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第 38-2 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