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郎亞靈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護照條例第21條第1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第25條第2項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第24條第3項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只有護照是偽造的時候才沒入
【用戶】len424618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21 條 n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n期補正或到場說明:n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n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n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n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n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n六、污損或毀損護照。n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n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n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n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n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