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はれ】評論
移民法(A)第2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B)第25條第3項第1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C)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亦得(不得)申請永久居留第25條第5項:「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D)第24條第1項第4款:「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四、曾非法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