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はれ】評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A)港澳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B)我國每年對港澳地區核准居留或定居的人數,必要時可以酌定配額 (O)第12條第2項:「每年核准居留或定居,必要時得酌定配額。」(C)港澳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工作,適用與臺灣地區人民相同之規定 (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第13條第1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D)港澳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的居留或定居,細部辦法由大陸委員會訂定 (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12條第1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其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