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 fighting】評論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n。
【上啊!!!!】評論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n。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小丸子GO!!!】評論
不好意思我有問題,希望厲害的人可以解答~§11II 規定工作期間僅能1年,那為何 §17II 規定工作居留可以3年呢? 那做完一年,剩下2年要幹嘛?以下附上法條~§11II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1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17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一、符合第11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二、符合第10條或第16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