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7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成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者,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B)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符合每年合法居留期間規定者,得申請

【評論內容】不好意思我有問題,希望厲害的人可以解答~§11II 規定工作期間僅能1年,那為何 §17II 規定工作居留可以3年呢? 那做完一年,剩下2年要幹嘛?

以下附上法條~

§11II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1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17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一、符合第11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二、符合第10條或第16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評論主題】3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及相關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得因特定情形暫緩強制出國,下列何者並非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A)外國人罹患疾病而強制驅逐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評論內容】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驅逐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   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國,亦無人協助出國。   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必要。   前項外國人,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請求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協助,暫緩強制驅逐出國。   除以未滿十八歲原因暫緩強制驅逐出國者外,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有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評論主題】19 甲目睹一傷害案件,但誤以為自己所看到的行為人是乙,實際上下手打人的是丙。在審判中,甲為了陷害丙,遂證稱實施傷害者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不構成偽證罪,因為傷害罪非屬重罪(B)甲不構成偽證

【評論內容】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評論主題】21 關於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的自白,刑事訴訟法設有多項限制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A)被告自白應出於自願與任意 (B)被告沉默不能當作犯行自白(C)被告自白要求其他補強證據 (D)被告自白不得出現新規性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減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此處所謂之「發現確 實之新證據」,須符合「新規性」。

新規性係指該證據未經審理斟酌。依傳統實務見解,證據須限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 已存在,但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其後始行發現者,始具新規性,如係 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所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認為具有新規性而據以聲請再審。

【評論主題】69 甲向地檢署誣告乙涉犯傷害罪嫌,檢察官起訴乙涉犯傷害罪嫌後,甲復以證人身分到法院作偽證,嗣經法院判決乙無罪確定。乙想要控訴甲犯誣告及偽證犯行。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對甲犯

【評論內容】刑法上的偽證罪,是屬於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犯罪之被害人為國家,個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僅得告發,不能告訴

【評論主題】6 911事件後,美國成立國土安全部,職司國土安全防護及參與反恐維安任務,國土安全部最主要的法源為何?(A)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防制法 (B)愛國者法(C)國土安全法 (D)國家安全法

【評論內容】2002年,2002年國土安全法(The 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P.L. 107-296, 116 Stat. 2135)。——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包含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等六個單位的任務、人事、資源及權限均移轉至應急整備與反應司(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Directorate)。國土安全法第507條特別對聯邦緊急應變管理總署委以重任來「藉著帶領並支托國家執行其以全面性風險管理基礎的緊急應變管理計畫來減少生命及財產喪失並且保護國家免於所有的危險威脅的任務」。來源:wiki

【評論主題】2 王先生在澳門出生,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持有澳門特區護照,1998 年持有在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2008 年再申辦新葡萄牙護照。王先生今年欲來臺觀光,應以何種身分辦理?(A)澳門居民 (B)葡萄

【評論內容】

五樓說得沒錯,結束治理之後就變成只有澳門身份,所以他才在2008年又申請一次葡萄牙護照,所以依據第四條第二項,不屬於澳門身份,應為葡萄牙身份

【評論主題】20 我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將那三項功能合而為一,做為國土安全的核心主軸?(A)危管、反恐與徵召 (B)災防、反恐與全動 (C)指揮、協調與整合 (D)傳達、分析與反應

【評論內容】

為防範未來各種緊急事故可能造成之社會恐慌及經濟危機,影響國土安全,行政院自96年起召開「行政院國土安全(全動、災防、反恐)三合一聯合政策會報」 

【評論主題】69 甲向地檢署誣告乙涉犯傷害罪嫌,檢察官起訴乙涉犯傷害罪嫌後,甲復以證人身分到法院作偽證,嗣經法院判決乙無罪確定。乙想要控訴甲犯誣告及偽證犯行。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對甲犯

【評論內容】刑法上的偽證罪,是屬於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犯罪之被害人為國家,個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僅得告發,不能告訴

【評論主題】6 911事件後,美國成立國土安全部,職司國土安全防護及參與反恐維安任務,國土安全部最主要的法源為何?(A)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防制法 (B)愛國者法(C)國土安全法 (D)國家安全法

【評論內容】2002年,2002年國土安全法(The 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P.L. 107-296, 116 Stat. 2135)。——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包含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等六個單位的任務、人事、資源及權限均移轉至應急整備與反應司(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Directorate)。國土安全法第507條特別對聯邦緊急應變管理總署委以重任來「藉著帶領並支托國家執行其以全面性風險管理基礎的緊急應變管理計畫來減少生命及財產喪失並且保護國家免於所有的危險威脅的任務」。來源:wiki

【評論主題】2 王先生在澳門出生,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持有澳門特區護照,1998 年持有在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2008 年再申辦新葡萄牙護照。王先生今年欲來臺觀光,應以何種身分辦理?(A)澳門居民 (B)葡萄

【評論內容】

五樓說得沒錯,結束治理之後就變成只有澳門身份,所以他才在2008年又申請一次葡萄牙護照,所以依據第四條第二項,不屬於澳門身份,應為葡萄牙身份

【評論主題】20 我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將那三項功能合而為一,做為國土安全的核心主軸?(A)危管、反恐與徵召 (B)災防、反恐與全動 (C)指揮、協調與整合 (D)傳達、分析與反應

【評論內容】

為防範未來各種緊急事故可能造成之社會恐慌及經濟危機,影響國土安全,行政院自96年起召開「行政院國土安全(全動、災防、反恐)三合一聯合政策會報」 

【評論主題】3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及相關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得因特定情形暫緩強制出國,下列何者並非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A)外國人罹患疾病而強制驅逐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評論內容】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驅逐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   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國,亦無人協助出國。   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必要。   前項外國人,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請求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協助,暫緩強制驅逐出國。   除以未滿十八歲原因暫緩強制驅逐出國者外,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得暫緩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有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評論主題】19 甲目睹一傷害案件,但誤以為自己所看到的行為人是乙,實際上下手打人的是丙。在審判中,甲為了陷害丙,遂證稱實施傷害者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不構成偽證罪,因為傷害罪非屬重罪(B)甲不構成偽證

【評論內容】

偽證罪之構成,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所謂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

【評論主題】21 關於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的自白,刑事訴訟法設有多項限制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A)被告自白應出於自願與任意 (B)被告沉默不能當作犯行自白(C)被告自白要求其他補強證據 (D)被告自白不得出現新規性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減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此處所謂之「發現確 實之新證據」,須符合「新規性」。

新規性係指該證據未經審理斟酌。依傳統實務見解,證據須限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 已存在,但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其後始行發現者,始具新規性,如係 事實審法院判決前所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認為具有新規性而據以聲請再審。

【評論主題】48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徵得其同意而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B)當事人已懷胎者不得撤銷(C)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 3 個月不得撤銷 (D)

【評論內容】

981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990 結婚違反第981條之規定者,原則: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例外不得請求撤銷: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結婚後已逾1年,或已懷胎者

【評論主題】69 甲向地檢署誣告乙涉犯傷害罪嫌,檢察官起訴乙涉犯傷害罪嫌後,甲復以證人身分到法院作偽證,嗣經法院判決乙無罪確定。乙想要控訴甲犯誣告及偽證犯行。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對甲犯

【評論內容】刑法上的偽證罪,是屬於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犯罪之被害人為國家,個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僅得告發,不能告訴

【評論主題】6 911事件後,美國成立國土安全部,職司國土安全防護及參與反恐維安任務,國土安全部最主要的法源為何?(A)情報改革與恐怖主義防制法 (B)愛國者法(C)國土安全法 (D)國家安全法

【評論內容】2002年,2002年國土安全法(The Homeland Security Act of 2002,P.L. 107-296, 116 Stat. 2135)。——成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包含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總署等六個單位的任務、人事、資源及權限均移轉至應急整備與反應司(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Directorate)。國土安全法第507條特別對聯邦緊急應變管理總署委以重任來「藉著帶領並支托國家執行其以全面性風險管理基礎的緊急應變管理計畫來減少生命及財產喪失並且保護國家免於所有的危險威脅的任務」。來源:wiki

【評論主題】8 伊斯蘭祈禱團(Jemaah Islamiyah)主要是活躍於那些國家的恐怖主義組織?(A)阿富汗、巴基斯坦 (B)印尼、馬來西亞 (C)伊朗、伊拉克 (D)蘇丹、葉門

【評論內容】

回教祈禱團,又稱伊斯蘭祈禱團,簡稱「伊斯蘭團」,是一個尋求在東南亞建立獨立國的回教基本教義派的伊斯蘭武裝組織。其活動範圍遍及印尼、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泰國南部及菲律賓。其領導人於2005年11月9日被印尼警方擊斃。

伊斯蘭祈禱團被認為是策劃2002年峇里島爆炸案的幕後組織。

【評論主題】2 王先生在澳門出生,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持有澳門特區護照,1998 年持有在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2008 年再申辦新葡萄牙護照。王先生今年欲來臺觀光,應以何種身分辦理?(A)澳門居民 (B)葡萄

【評論內容】

五樓說得沒錯,結束治理之後就變成只有澳門身份,所以他才在2008年又申請一次葡萄牙護照,所以依據第四條第二項,不屬於澳門身份,應為葡萄牙身份

【評論主題】20 我國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將那三項功能合而為一,做為國土安全的核心主軸?(A)危管、反恐與徵召 (B)災防、反恐與全動 (C)指揮、協調與整合 (D)傳達、分析與反應

【評論內容】

為防範未來各種緊急事故可能造成之社會恐慌及經濟危機,影響國土安全,行政院自96年起召開「行政院國土安全(全動、災防、反恐)三合一聯合政策會報」 

【評論主題】4 甲在臺北市出生時父母均為美國籍,甲具有何國籍?(A)我國籍及美國籍(B)我國籍(C)美國籍(D)我國籍或美國籍

【評論內容】不好意思請教一下,美國不是屬地主義嗎?

【評論主題】【題組】62. Experts believe that the new trade policy and development strategy issued by thegovernment c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休職、停職或留職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