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許可辦法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B)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C)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D)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 6 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0),B(0),C(1),D(3),E(0)

用户評論

Crystal Tao】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0條

Chi Chen】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10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準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之規定。

@@】評論

補充一下:本辦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小丸子GO!!!】評論

B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