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Bang結石】評論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 409 條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amaris】評論
關於贈與人之遲延責任,民法第409條規定,贈與人就民法第408條第2項所定之贈與(即: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簡言之,贈與人不論有無過失,皆不負擔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