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ercup】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4條第2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二、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三、依親對象出境已逾二年,經通知返國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入境。四、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孫子女,且其依親對象無管教撫養能力。五、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莫默兒】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27、§34比較第27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一、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四、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六、有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紀錄...
【andy6552】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B)曾有行方不明紀錄 3 次或 1 次達 6 個月以上此人已超過法定不得許可原因了,是否更應該不予許可?
【Sylvie】評論
樓上突破盲點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