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Bang結石】評論
第 305 條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第 300 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n4687102】評論
比較以下兩種債務承擔,要件與效果都不同:民法305:就他人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承受之通知或公告-------產生承擔效力民法301: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非經債權人同意--------對債權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