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加利】評論
D那是幾人呢?
【小丸子GO!!!】評論
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
【jone】評論
例如:A.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6條)。B.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通常程序,由法官3人合議(法院組織法第3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6條)。C.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由法官5人合議(法院組織法第3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條)。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不能得過半數之同意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人數達過半數為止(公務員懲戒法第27)因此D應該改為五人合議
【zxc10667】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5人高等行政法院: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