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883060】評論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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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n 教育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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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n 一、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n 二、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n 三、運動科學支援訓練之執行。n 四、本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n 五、優秀運動選手之生涯諮商輔導。n 六、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n 七、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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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n 時,亦同。n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