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Mei】評論
第三條 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分別由下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畢業程度: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辦理。二、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辦理。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教育部辦理。前項學力鑑定考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今年必上】評論
第 5 條 n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一、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年滿十四歲之國民。二、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年滿十七歲之國民。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年滿二十二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