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KE】評論
護照第 25 條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五、喪失我國國籍。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はれ】評論
護照條例第24條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A)答案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護照條例第25條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