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A.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B.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共同陳述意見。C.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Mickey Tsai】評論
訴願法第 69 + 71 條
【Yan】評論
第 71 條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第 69 條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