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はれ】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A)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長期居留是指超過6個月以上之居留,未超過6個月發停留簽證)(B)第9條第2款:「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重點為派遣執行公務,若是派遣執行短期外交任務則為外交簽證)(C)第12條第1項第6款:「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D)拒絕核發簽證應說明理由(得不附理由)第12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