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護照條例 未成年--第16條護照加簽--第17條持用護照的限制--第18條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護照條例第 16 條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已結婚或十八歲以上者,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第 17 條護照記載事項除資料頁外,於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加簽。第 18 條護照申請人不得與他人申請合領一本護照;非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不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