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莉莎】評論
護照條條16條(C)其法定代理人人書面同意
【最初的夢想】評論
護照條例 第 16 條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已結婚或十八歲以上者,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cherry26783】評論
(A)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辦理,或親自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護照條條第15條: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 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 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B)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護照條條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