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法院應不予認可之事由?
(A)已有養子女者
(B)未有子女者
(C)未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D)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1),B(10),C(3),D(0),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限制收養陸配子女 違憲n建立時間:2013/10/05 06:00n【劉昌松╱台北報導】中國女子劉茜10年前嫁來台灣後,得知和前夫所生兒子竟在家鄉流浪乞討,有意將兒子接來台灣,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劉女現任丈夫已有子女,不能再聲請收養劉女的子女,劉女絕望之餘聲請釋憲。大法官昨認定,該法條限制過當違《憲法》比例原則,為有助於台灣人民婚姻幸福、家庭和諧,昨做出釋字第712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即起失效。n劉茜昨得知釋憲成功後,開心地說:「正義來得太遲了,我兒子因陸委會專案,年底就要拿到身分證了,不過希望姊妹們以後不會再遇到這種問題。」nnn劉茜(右)與汪少祥(左)得知大法官釋憲成功,相當開心。劉昌松攝nn有子女未獲...

KEKE】評論

感謝 衛斯理 (6F)  解析 :))  我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