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t Yang】評論
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D)第 43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C)第 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A)第 45 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