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ott Yang
【年級】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 1059 條(前略)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後略)第 1059-1 條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B)第 1067 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選項(D)第 1070 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
【用戶】金星逆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民法第1069條(B)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民法第1059條+第1059-1條 (D)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民法第1067條第2項第 1059 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