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臺北市政府公告華江橋停止供公共使用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A)法規命令
(B)行政事實行為
(C)行政處分
(D)行政規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1),C(4),D(0),E(0)

用户評論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責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級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無需法律直接授權依據,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必須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法效性) 行政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效果的行政行為。不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1. 內部行為:行政機關間內部交流2. 實施行為:道路施工3. 認知表示(觀念通知):氣象警報4. 強制措施:警察強制驅離

pob.chiu】評論

行政處分包含一般處分--無特定人,只是一個範圍 

Jocelyn】評論

想問為何不是法規命令? 我的想法是公告華江橋的禁止使用是對不特定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