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高普社會行政雙榜】評論
向原處分機關確認原處分無效(1)未被允許(2)30日內不確答 =提確認無效之訴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行政訴訟:1.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之有效的行政處分→應繳所得稅有誤,提訴願後,再提撤銷訴訟2.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標的僅限於行政處分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予以駁回的情形→申請營業登記,行政機關未理,提訴願後,再提課予義務訴訟3. 確認訴訟: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前兩種訴訟型態皆無法提起時,才有發動之必要。須具備「確認利益」→合法建物,被認定為違建,可提確認訴訟(確認違建無效)4. 一般給付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七里唦】評論
確認訴訟:1.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原告必須先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原處分機關)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才可提起)2.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 (確認其違法)3.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原告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就不可以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也就是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可以先提)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例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應先經何種程序?A: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